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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保险济南中支2宗违法被罚 编制虚假财务资料等

北京4月24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鲁银保监罚决字〔2023〕56号-58号)显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紫金保险济南中支”)存在两项违法违规行为,一是未经批准变更分支机构营业场所,二是编制虚假的财务资料。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紫金保险济南中支未经批准变更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经查,紫金保险济南中支在山东银保监局批复同意前,将下辖济南市济阳支公司营业场所由“济南市济阳县济阳镇城里村银山新村20排1号”搬迁至“济阳区龙海路129-4号”,持续时间为2019年3月至2020年12月9日。 

姜微时任紫金财险济南中支总经理,对紫金保险济南中支未经批准变更分支机构营业场所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紫金保险济南中支编制虚假的财务资料。经查,2020年9月至2021年4月,紫金保险济南中支以汽车租赁、汽车维修、购买办公用品、汽车服务等名义,通过租赁费、修理费、公杂费、聘请中介机构费等科目报销费用117.83万元,实际用于支付销售费用,相关对应的服务项目和商品采购并未真实发生。 

孙天时任紫金财险济南中支总经理助理,对紫金保险济南中支编制虚假财务资料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山东银保监局表示,上述未经批准变更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四条“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三)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保险公司违反本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紫金保险济南中支责令改正,并处罚款2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的规定,对姜微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山东银保监局表示,上述编制虚假的财务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的规定,对紫金财险济南中支责令改正,并处罚款28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的规定,对孙天给予警告,并处罚款6万元。 

综上,山东银保监局决定对紫金财险济南中支责令改正,并处罚款30万元。 

以下为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鲁银保监罚决字〔2023〕56号) 

鲁银保监罚决字〔2023〕56号 

姓名:孙天 

身份证号码:37140219820718XXXX 

职  务:时任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紫金财险济南中支)总经理助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就你对紫金财险济南中支涉嫌违法违规负有直接责任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你时任紫金财险济南中支总经理助理,对公司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编制虚假的财务资料 

经查,2020年9月至2021年4月,紫金财险济南中支以汽车租赁、汽车维修、购买办公用品、汽车服务等名义,通过租赁费、修理费、公杂费、聘请中介机构费等科目报销费用117.83万元,实际用于支付销售费用,相关对应的服务项目和商品采购并未真实发生。 

上述事实,由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车险虚列费用清单,相关费用报销单、记账凭证复印件,关于孙天的任职文件复印件,对张某某、程某某、潘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孙天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编制虚假的财务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给予警告,并处罚款6万元。 

你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十五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3年4月1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鲁银保监罚决字〔2023〕57号) 

鲁银保监罚决字〔2023〕57号 

姓名:姜微 

身份证号码:37010219611222XXXX 

职务:时任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紫金财险济南中支)总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就你对紫金财险济南中支涉嫌违法违规负有直接责任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你时任紫金财险济南中支总经理,对公司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未经批准变更分支机构营业场所 

经查,紫金财险济南中支在我局批复同意前,将下辖济南市济阳支公司营业场所由“济南市济阳县济阳镇城里村银山新村20排1号”搬迁至“济阳区龙海路129-4号”,持续时间为2019年3月至2020年12月9日。 

上述事实,由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新设机构职场租赁、装修、购置家具》的系统审批流程截屏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书复印件,关于姜微的任职文件复印件,对史某、孙某、姜微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未经批准变更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四条“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三)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你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十五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3年4月1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鲁银保监罚决字〔2023〕58号) 

鲁银保监罚决字〔2023〕58号 

当事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7703号华特广场 

主要负责人:孙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涉嫌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未经批准变更分支机构营业场所 

经查,你公司在我局批复同意前,将下辖济南市济阳支公司营业场所由“济南市济阳县济阳镇城里村银山新村20排1号”搬迁至“济阳区龙海路129-4号”,持续时间为2019年3月至2020年12月9日。 

上述事实,由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新设机构职场租赁、装修、购置家具》的系统审批流程截屏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书复印件,对史某、孙某、姜微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二、编制虚假的财务资料 

经查,2020年9月至2021年4月,你公司以汽车租赁、汽车维修、购买办公用品、汽车服务等名义,通过租赁费、修理费、公杂费、聘请中介机构费等科目报销费用117.83万元,实际用于支付销售费用,相关对应的服务项目和商品采购并未真实发生。 

上述事实,由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车险虚列费用清单,相关费用报销单、记账凭证复印件,对张某某、程某某、潘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孙天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未经批准变更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四条“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三)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保险公司违反本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责令改正,并处罚款2万元。 

上述编制虚假的财务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责令改正,并处罚款28万元。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责令改正,并处罚款30万元。 

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十五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3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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