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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社论:公用企业反垄断是关系民生福祉的“关键大事”

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了4件反垄断典型案例,其中两件都涉及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拒绝交易行为和搭售行为。

其中一件是,广电某网络股份公司鞍山分公司要求合作方某化纺维修站在站方既有机顶盒消耗完毕后,只能使用其提供的机顶盒;另一件是,川某天然气公司要求合作方华某燃气器具公司只能安装其指定的挂壁锅炉,后者已经安装的挂壁锅炉要进行拆除重新安装,否则不予供气。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对前述垄断行为都给与了认定。

发布典型案例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强调,通过办好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关键小事”,体现反垄断司法对于服务保障社会民生的重要作用,彰显反垄断法治精神对于规范民生领域的市场竞争行为的积极意义。

其实,对广大社会公众来说,这些事情也是“关键大事”。因为水电气暖等时时刻刻关系到生活必需,与一些平台的“二选一”等垄断行为相比较,公众更加厌恶公用企业垄断行为。

公用企业容易滋生垄断,大致有三个方面的原因。原因之一是,公用企业具有行政背景下的垄断属性。有的公用企业本身带有事业性质,有的则是通过与政府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等方式成为本地区指定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企业。

从去年9月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2023年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看,多起案件涉及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交易行为。

要解决这方面的问题,公用企业去行政化是必要手段。在法规建设方面,新近出台的《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明确,地方政府在起草相关文件时,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或者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很多公用企业垄断行为都有地方政府“撑腰”,因为有的地方政府本身就是利益链条中的重要环节。

同时,一方面要坚决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执法”,另一方面,要对公用企业进行广泛监督。即使是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法律规定也明确必须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原因之二是,公用企业往往具有很长的产业链条,这也容易导致垄断行为的发生。

公用企业除了源头上的自然垄断属性之外,还存在与主业相关的工程安装、使用等环节滋生出的垄断。并且越是到末端,公众感受就越强烈。

要解决这方面的问题,就必须强化源头企业的责任。虽然说,下游企业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但因为公用企业的特殊性,源头企业应该在合同订立、执行、应对公众反映等方面尽到应有的责任。尤其不能从下游企业抽取垄断行为获得的不正当利益。

原因之三是,公用企业较强的获利动机助长通过实施垄断行为获取利益。

公用企业是企业,也是事关公众生活的“事业”,可以获取相应的利益,但不能唯利是图。尤其是当前一些地方政府面临财政压力,在公用事业上面又需要大量投入,困难确实很大。但无论再困难,惠民生依然是地方上的重要工作。要建立完善科学合理的投入回报机制,包括引入社会资本的PPP模式等,而不能在自己掌控的公用企业上“殚精竭虑”。

在这个方面,看到问题就是明确了解决办法。

总之,事关公众切身利益的事都是大事,在公用企业领域反垄断尤为如此。去年,市场监管总局曾进行了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相信这方面的执法力度会继续加强;还会有更多法律法规对公用企业的垄断行为进行约束。把公用企业反垄断工作做好,还需要企业充分自律、地方政府明确定位、法规建设完善、执法严格等方面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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